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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九百五十三章 所谓人道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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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乱石神殿。

    好人和恶人,其实很多时候,是没有办法用简单的方式去进行界定的……

    因为这其中很多时候,都有因果关系!

    现代的司法制度之中,往往只看行为但是不看太多的因果关系的,这也就导致很多司法案件之中,量刑过轻又或者是量刑过重的问题……

    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……

    同样是杀人,因为自己的贪婪而去杀人,和因为受到压迫而去被迫反抗杀人,在法律的层面上来说,都是属于犯罪的行为,但是前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,在绝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,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,而后者说到底无非就是被逼无奈而已……

    尽管这种被逼无奈,并不是那种被刀架在脖子上逼迫去杀人的状况,但是实际上,却往往比那种刀架在脖子上的更加让人无可奈何!

    就像是现实之中,很多被逼债跳楼自杀的人,他们难道自己就真的想死的,说到底无非就是受到的压力太大,只能够一死了之,仅此而已……

    因为贪婪而去杀人的人,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觉得是罪有应得,而反之,如果是被逼无奈之下的犯罪行为,只要存在有逻辑上绝对的因果关系,往往就是一种可以被谅解的行为,甚至会招致同情的行为……

    这里面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因果关系!

    而在法律的层面上,犯罪事件之中的因果关系,往往并不在法律的考量范围之内,也就是因为如此,所有直接的杀人行为,才会被定义为是一种犯罪,至于那些间接的产生的巨大恶劣影响的行为,则往往很难被定罪,或者说很难被以一种符合犯罪者真正危害的性质去定罪……

    举一个的简单的例子来说……

    一个诈骗犯人,骗了老人的钱,然后老人因为被骗自杀了,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,诈骗犯犯下的只是诈骗的罪名而已,至于老人的自杀,或许和诈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,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就算是成立,也只是让诈骗犯犯罪性质变得更加恶劣一些,但是无路如何,也不可能让诈骗犯获得等同于杀人的罪名……

    但是,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,如果排除其他的老人的自杀因素的话,那么这种诈骗行为,在本质上来说,和故意杀人是没有区别的!

    是的,没有区别!

    就像是高利贷逼人死亡的案件,其实也是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去考虑的……

    如果跳楼的人,本身借钱是出于自身的原因,并且明确自己借钱的高利息,那么他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去负责,无论高利贷用什么样的手段去逼迫他,只要不涉及犯罪行为,那么他自己最终跳楼,就是咎由自取的……

    不管是他借钱去赌博也好,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,只要最终是还不出钱,那就是自己的问题……

    从因果关系上来说,这就是属于所谓的自作孽不可活……

    而反之,如果借钱本身因为一些圈套,又或者是受到了放贷者的欺诈,那么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,如果跳楼自杀的借贷者,在借贷的过程之中,是受到了对方的欺诈的,那么他最终选择自杀,从因果关系的角度上来说,自己就不是全责了,尽管依然在这个过程之中负担比较重大的责任,但是毫无疑问的,设下圈套进行欺诈的诈骗集团以及高利贷集团,也是必须要为他的死负一定的责任的……

    说到底,这个世界上的很多事情,其实都是有潜在的因果关系的!

    法律的秩序,使得执法者们几乎很少在在意这些潜在的因果关系,而是单纯从表面上的行为去进行定罪,而这样的定罪,自然而然很容易产生一种犯罪危害本身,和犯罪最后的量刑不匹配的状况……

    在很多时候,也会产生量刑过轻或者过重的问题!

    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,小时候应该有很多人看过不少港台电视剧,其中不少应该也涉及到法庭和审判的相关,尤其是律政相关的主题,法庭之中的唇枪舌剑,往往也是其中的重头戏之一……

    而在这其中,很多的案件的宣判,其实是非常不可思议的……

    不少的案件之中,犯罪嫌疑人在已经落网的情况下,自己也已经招供了自己的罪名,认为是自己杀死了被害者,然后主角律师出马,一点点找出疑点,最后推翻了凶杀案,让嫌疑人无罪释放,获得了自由……

    剧情看起来是非常给力的,但是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,却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……

    大概的情节是这样的,被害者是嫌疑犯的父亲,因为从小虐打妻儿,所以妻儿一直不敢反抗被害者,终于有一天,儿子忍受不了父亲的欺辱了,于是愤怒用球棒击打父亲的头部,看到父亲倒在地上不动了,于是儿子以为父亲死了,就带着母亲逃跑了,但是最终还是被抓住了……

    毫无疑问,这是有动机并且付诸了实际行动的杀人行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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