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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决狱(第2页)

的两个重要的原则。

(一)“原心定罪”

董仲舒曾说:“春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,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青。”

4即根据案情事实,追究行为人的动机;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“忠”

、“孝”

精神,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,也可以减免刑罚。

相反,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,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,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。

在《太平预览》里有这样的两个判例,体现了“原心定罪”

这一基本原则。

判例一:子误伤父。

“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仗击丙,误伤乙,甲当何论?或曰:殴父也,当枭首。

论曰:臣愚以为,父子至亲也,闻其斗,莫不有怵惕之心,扶仗而救之,非所以欲诟父也。

《春秋》之义,许止父病,进药于其父而卒,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。

甲非律所谓殴父,不当坐。”

判例二:夫死再嫁。

“甲夫乙将船,会海盛风,船没溺流,死亡,不得葬。

四月,甲母丙即嫁甲。

欲皆何论?或曰:甲夫死未葬,法无许嫁。

以私为人妻,当弃市。

议曰:臣愚以为,《春秋》之义,言夫人归于齐,言夫死无男,有更嫁之道也。

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,听从为顺,嫁之者归也。

甲又尊者所嫁,无淫之心,非私为人妻也。

明于决事,皆无罪名,不当坐。”

5

“原心定罪”

更加看重主观的动机,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,但是由于“儒家经典文意深奥,内容笼统,甚至前后矛盾”

6,因此,以《春秋》断案,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,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,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义,而不能真正的作到“原其心”

,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。

国学大师刘师培曾说“名曰以经决狱,实则便于酷吏舞文”

7。

二)亲亲得相首匿

“汉宣帝地节四年,宣帝诏曰: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

虽有祸患,尤蒙死而存之。

诚爱结于心,仁厚之至也,岂能违之哉?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毋罪。

其父母匿子,妻匿夫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。”

8这是将亲亲相匿观念正式确定为刑罚原则。

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,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。

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,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,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,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。

《论语子路》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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